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如何計算及怎么做會計分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城建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的滯納金為應納稅金額的萬分之五。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納稅人必須在稅務機關規定繳納城建稅、消費稅、營業稅期限內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如果納稅人違反了城建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稅務部門對其追收應納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時,亦應追征其應納的城建稅,并相應加收滯納金或罰款。
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城市維護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補繳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繳納未繳的
按正常做: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
貸:銀行存款
經稅務檢查需補繳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稅收檢查調整繳納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稅收檢查調整
貸:銀行存款
也可直接做分錄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銀行存款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的計算及分錄相信您現在都清楚了。同時,初級會計師考試即將到來,可以訂購我們的考前試題練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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