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允許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一)納稅義務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二)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征稅時,除可依法減除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三)確認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義務人。
(四)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提示:財產租賃過程中按規定繳納的稅金,持完稅憑證可以從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財產租賃所得如何計算個稅?
按照規定,對于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應當按照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產租賃所得一般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和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即: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10%
,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10%。
以1000為例,應納稅額=[10000-準予扣除項目-800(如果有修繕費的的話,且大于800元,小于的話按實際額扣除)]*(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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