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宣傳費超出抵扣部分可以下次再抵扣嗎
答:企業所得稅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如果公司本年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本年度扣除限額的,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其他的相關規定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小規模納稅人年終結轉科目有哪些?
1、結轉所得稅:(即,結轉后要結出稅后利潤余額)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2、結轉本年稅后利潤:(以盈利為例)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
3、計提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 (未考慮任意公積金和股東分配利潤,可根據公司需要計提。)
貸: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10%)
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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