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外購材料委托加工產品時改如何寫會計分錄?
答:委托加工業務,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墊付輔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要視同銷售貨物。但全面營改增后,“非應稅項目”已經不復存在,建造動產和不動產的增值稅處理一致,都屬于用于增值稅的應稅項目,不需要再視同銷售,不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處理時,自產產品用于自建不動產和動產的處理均按照成本結轉。
因此,對于將外購材料委托加工產品時,其會計分錄如下:

購入原料時,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
發出加工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收回時,
借:原材料/半成品等
貸:委托加工物資
營改增后將外購材料委托加工產品的這一過程,看完了上述小編的分析,相信您現在應該會寫其會計分錄了!五一勞動節即將到來,廣大會計學堂的學員們也不要忘了做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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