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時,經營收入與清算收益可以合并申報嗎?

2017-05-22 11:0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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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的含義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于破產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后,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經濟活動。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參考《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清算環節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實際經營終止之日,具體為: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為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宣布解散的決議日;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等其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的,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等其他類似機構的決議日;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為相關行政機關文件簽發日;

(四)宣告破產的企業,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五)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為經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批準的企業重組協議或合同的簽約日;

(六)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為相關證明文件的生效日。

第六條規定,清算期間是指自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終止之日起至辦理完畢清算事務之日止的期間。

第七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稅款。

第八條規定,企業清算時,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清算期間是指自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終止之日起至辦理完畢清算事務之日止的期間。企業清算時,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額。不應與經營期經營收入合并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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