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若發生原地稅發票因開票有誤、服務中止等情況需沖紅的情況,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稅局公告2016年第9號,試點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已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后發生銷售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沖正地稅開具的藍字發票。因新系統無法自動帶出地稅藍字發票信息,需在開具紅字發票功能模塊手工填寫地稅發票的相關信息,選擇不征稅項目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具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紅字發票對應原開具的營業稅發票的代碼、號碼及開具原因,不得抵減當期增值稅應稅收入。對于地稅發票代碼太長的情況可從后保留發票代碼,保持位數與增值稅普通發票代碼位數一致。(例:地稅發票代碼為“1234567890”,新系統如果只能輸入8位代碼,則輸入“3456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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