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旅游費,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可以理解,帶有拓展訓練性質的員工免費旅游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按規定由單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而在此國務院令519號生效的2008年3月1日之前,單位為員工組織的旅游則只有符合財稅[2004]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因此,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財稅[2004]11號的人員才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2008年3月1日之后,無論是否系財稅[2004]11號所述情況,均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員工旅游費入什么科目?
給客戶的旅游費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如果是自己的員工則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
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嗎?如果為非本單位雇員支付旅游費呢?這些問題是不是迎刃而解了呢?同樣根據合理性考慮,企業為非本單位雇員支付旅游費用,可計入對應的活動中比如會議費、業務宣傳費,無法完全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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