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況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公司”)2016年12月13日外購一批貨物,合同金額80萬元,實際結算金額88萬元。請問吉祥公司已按80萬元計繳印花稅后,是否還按8萬元補繳印花稅?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二、稅務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法規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九條規定,某些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是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根據以上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繳印花稅。
三、案例解析
根據以上分析,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吉祥公司已按80萬元計繳印花稅,結算時,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超過部分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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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