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如果該納稅人兼有的應稅行為銷售額未單獨達到500萬元,是否也可以將該應稅行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另外,一個企業能否同時出現按一般納稅人納稅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
分析: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二條第(三)項,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以下簡稱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兼有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的應稅行為銷售額未單獨達到500萬元,除文件另有規定外,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
同一企業不能出現既是一般納稅人納稅身份,又是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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