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未付款項及應收壞賬的涉稅處理
長期掛賬的應付款項.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其他收入,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上述款項在以后年度實際支付時準予稅前扣除.
無法收回的長期應收款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5號公告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三年以上未收應收款項"與"三年以上未付應付款項"往往是對應的,若應收款項一方已經按壞賬損失在賬務處理并申報稅前扣除的,對應的應付款項一方亦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處理上應付未付的款項轉入"營業外收入"對嗎?要提增值稅嗎?
原在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內的可以轉入營業外收入,增值稅不用提.
預收貨款內的如果轉入營業外收入,則需要計提,因為可能懷疑收款未開票.

公司無法或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營業外收入或沖減管理費用,還是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企業會計制度》第七十條 規定:
企業與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的,支付的現金小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結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與用于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者作為損失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由此可知,因豁免和因其他原因不能支付的債務或債務重組收益,應轉入"資本公積";但債務損失(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則應計入"營業外支出"
應付未付的款項轉入"營業外收入"嗎?要提增值稅嗎??原本是應付賬款,或者其他應付款的可以轉入營業外收入,無需計提增值稅.無法支付的款項按照相應的規定計入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支出.歡迎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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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