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閑置費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2017-05-19 10:4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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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閑置一年以上按出讓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閑置費。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閑置費可以作為開發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但不能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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