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借款利息會計怎么處理?
答:應計入“財務費用”和“應付利息”科目。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第八條也規定,開發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應配比計入成本對象;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后發生的,可作為財務費用直接扣除。
可見,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只要是房地產項目完工前發生的,就可以計入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費用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在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直至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重新開始。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