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員旅游如何代扣個人所得稅該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文件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公司代扣個人所得稅是指個人工資達到一定標準,就應該交個人所得稅,這是法定的,當工資達到交稅要求的時候,法律規定是由給發工資的單位負責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稅金(代扣),并交給稅務局(代繳),這就是代扣代繳的過程。

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 -“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起征點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一般來講,實際操作中,除財稅[2004]11號規定的在商業營銷活動中獎勵的旅游,企業為團建或者其他目的組織的全員員工旅游,除具有獎勵性質的能夠單獨區分的,一般很少計算個稅,但是這樣就承擔了一定的風險,最穩妥的辦法自然是計入工資計算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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