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計算機開具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102號】的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稅務機關有統一開票軟件的,納稅人應使用統一開票軟件開具發票;沒有統一軟件的,納稅人可自行開發開票軟件。
二、納稅人使用自行開發的計算機開票軟件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使用。納稅人在提出使用申請時,應將開票軟件的程序及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計算機發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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