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新近下發了《關于經保稅區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255號】,規定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一條的規定,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經保稅區銷售給外商的貨物,保稅區海關須在貨物全部離境后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根據這一規定,保稅區海關在貨物離境后根據貨物進入保稅區的日期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可能造成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超過退稅申報期而無法退(免)稅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總局決定對符合【國稅發[2000]165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貨物的備案清單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申報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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