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單位采購外地貨物,但供應商沒有提供他本單位的增值稅發票,而是另一個單位的發票,如何辯別這樣發票的真偽?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文件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一)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
(二)私售、倒買倒賣發票;
(三)販運、窩藏假發票;
(四)向他人提供發票或者借用他人發票;
(五)盜取(用)發票;
(六)其他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所以對于借用的發票無論真偽都不能做為合法的記帳憑證。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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