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票據可以掛失支付?
根據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支票.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因遺失、被盜等原因而喪失的,失票人應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三聯掛失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記載以下事項: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掛失支付可以降低存折或銀行卡的丟失風險,保證資金安全.上文就是"哪些票據可以掛失支付?"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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