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軟件產品,不納入固定資產核算,且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項目的,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軟件產品經登記生效后,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購買的計算機軟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然是可以抵扣的了.至于軟件計入哪一個科目,主要取決于其是否構成資產還是費用.如果是資產,當然就要分攤成本;如果是費用,就直接計入當年損益.

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軟件增值稅發票是否能抵扣,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就能抵扣:
1、購買方為一般納稅人企業;
2、取得的軟件增值稅發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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