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費用進項稅抵扣最多可以抵扣幾年?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2016年6月5日,納稅人購進辦公大樓一座,該大樓用于公司辦公經營,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6月20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稅額1000萬元。則根據《辦法》,該100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60%于當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40%于當期的第13個月(2017年6月)抵扣。
(一)2016年6月該不動產進項稅額處理:
1.增值稅扣稅憑證按一般性規定處理:
該大樓增值稅專用發票應于2016年7月申報期申報6月屬期增值稅時
(1)作為正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第1欄“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2)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作為當期不動產扣稅憑證。
通過上述兩步一是能夠保證“一窗式”比對相符,二是先將不動產進項稅額全額扣減,通過以下后續步驟實現分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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