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稅收與會計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2003年《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文件規定:對于與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就有關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規定的差異的處理原則為,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不得改變、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
在我國,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一不征稅收入一免稅收入一各項扣除一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
區分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
所謂永久性差異,是指由于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計算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差異。商品流通企業按會計原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其確認收支的口徑往往是不同的。根據稅法規定:企業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看,這些支出均屬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應當體現在其經營損益中,應在計算稅前利潤時予以扣除,在這種情況下二者之間就產生了差異。再如,商品流通企業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從會計核算上講,屬于企業的一種收益,構成稅前會計利潤的組成內容;而稅法則規定企業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樣會計上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稅收上計算的納稅所得之間也會產生差異。這種差異在各會計期間都有可能產生,它在本期發生以后,不能夠在以后期間轉回。
所謂時間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入納稅所得的時間與計入稅前會計利潤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差異。如企業的某項固定資產,稅法規定其使用年限為10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每年提取10%的折舊。企業對該項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規定其折舊年限為5年,按直線折舊法計算每年應提取20%的折舊。這樣,從一個會計年度看,由于會計核算和稅收計算所采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年折舊率不同,從而使得按會計原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產生差異,并由此導致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和當期應交所得稅計算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某一時期產生以后,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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