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收入能沖減其他應付款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若企業取得不滿足上述條件的補貼收入,應當正常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多久確認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第九款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其他收入。
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應作為其他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般期限是2年。
取得得收入能沖減其他應付款么,不是什么款項都能計入其他應付款,也不是什么費用收入都可以沖減它,找到依據,就是唯一的答案,本文由會計學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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