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營改增后如何進行預繳?

2017-05-11 10: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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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的,統一采取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問: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營改增后如何進行預繳?

答:有以下幾種預繳稅款的計算情形:

(1)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3)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4)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a.出租住房: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b.出租非住房: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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