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比例的股息紅利能否免稅?

2017-05-10 15:1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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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營企業。

問: 中外合資企業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股息、紅利超出出資比例的部分能否作為免稅收入?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規定,“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合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因此,中外合資企業股東取得的超出其投資比例對應份額的股息、紅利分配額,不得作為免稅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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