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做進項稅轉出的情況有哪些?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就需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出口貨物征收率與退稅率之間的差額計算出進項稅,該進項稅是不允許抵扣的,需作進項稅額轉出,但這是征對執行免抵退的工業企業來說的,其計算公式: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收率-出口貨物退稅率),該部分稅額作進項稅轉出,計入主營業務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銷售時的會計憑證
借:應收帳款(應收外匯)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并未確定將用于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貨物做進項稅轉出的情況有哪些?所謂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進出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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