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款入固定資產還是攤銷?
如果是購入時發生的,應該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因為購入時即發生裝修,表明這個房屋還沒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只有經過裝修后才能夠使用。而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都應計入成本之中,以折舊的方式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支出,如屬于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支出,如屬于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支出,按不抵于3年期限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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