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事先裁定是什么?
稅收事先裁定可細致地將其分為三個要素。稅收事先裁定是由納稅人書面提起的一種行為;稅收事先裁定是納稅義務發生前的書面分析;稅收事先裁定的法律結果對稅務機關具有單方約束力。
2、稅收事先裁定的作用是什么?
稅收事先裁定的本質意義是在征納雙方建立合作信賴關系之間,這樣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稅收事先裁定可以拓展納稅服務空間,讓納稅人在享受事中、事后服務的同時也能切實享受到事前服務;稅收事先裁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納稅服務的知情權,降低了納稅人的納稅風險。
3、稅收事先裁定的爭議點是什么?
現階段的稅收事先裁定存在八個爭議點:
1.設立的方式。對于該項制度的設立,張松教授主張直接立法,而不是延續“先試點,后立法”的傳統做法;
2.適用范圍。應當表述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涉稅當事人對其預期未來發生、有重要經濟利益關系,且難以直接適用稅法制度進行核算和計稅的特定復雜事項;
3.申請主體。其主要部分應當是納稅人,但不僅限于納稅人,涉稅當事人的表述可能更準確;
4.裁定主體。張松教授認為應將有權實施稅收預約裁定權力限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面向其直接管理的大企業,時機成熟時擴大到省級稅務機關,以求在控制風險與發揮其應有作用之間達到平衡;
5.效力。該制度應當包括私人裁定與公共裁定兩方面,在日后的發展中應逐漸將私人裁定轉化為公共裁定;
6.約束力。事先裁定僅對稅務機關有約束力;
7.可訴性。稅收事先裁定不具備可訴性,其原因在于事先裁定的事項沒有發生之時,尚不存在企業受到損害的事實;
8.費用。對于私人裁定可以收費,但公共裁定則不應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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