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
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工程分包方應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資料,作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納稅人提供的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
(二)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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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