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價外費用是否含稅呢?
答: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規定如下:
1.卷煙和糧食白酒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消費稅的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零售價格÷(1+45%)
不進入煙草交易會,沒有調撥價格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由省國家稅務局按下列公式核定: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該牌號卷煙市場零售價÷(1+35%)
2.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核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納稅人銷售卷煙和糧食白酒,其計稅價格明顯低于產地市場零售價格的(消費稅計稅價格小于產地市場零售價格÷(1+35%),主管稅務機關應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核算的計稅價格征稅(卷煙和糧食白酒計稅價格的核定另行規定)。
而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不屬于價外費用的項目除外)。
綜上所述,消費稅價外費用是含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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