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超過標準的招待費繳稅嗎
答:不需要。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需的一項成本費用。由于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業務招待費60%可以稅前扣除,40%要做納稅調整,一般企業的交稅比例是25%,即業務招待費*40%*25%。
1、業務招待費有稅前扣除標準。
新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業務招待費在會計上可以據實列支,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超出標準的業務招待費,做納稅調增。具體要交多少稅,要看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來定。如果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不交所得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按25%計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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