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
答:《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的通知》(京國稅函〔2006〕429號)規定:“一、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后,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具體程序如下: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后持存根聯復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該發票存根聯等本局發票發售記錄無誤后,在存根聯復印件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后留存,并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丟失登記表》(各分局自行印制,式樣見附件)上簽注意見。消費者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丟失登記表》向機動車銷售單位申請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機動車銷售單位應向消費者重新開具。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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