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形成多繳稅款,申請退稅時可否要求加算銀行利息?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因此,上述企業匯算清繳形成的多繳,屬于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退稅,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規定,不得要求加算銀行利息。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