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是黃金生產企業,購進一批固定資產已抵扣進項稅額,該固定資產既用于免稅黃金生產,也用于應稅白銀生產,且無法準確劃分使用情況。請問該固定資產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應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不得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答:根據《增值稅條例》的規定: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購進的固定資產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免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需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