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是否認可低值易耗品的一次攤銷

2018-03-15 11:0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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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是否認可低值易耗品的一次攤銷

答:認可,而且在稅法上,低值易耗品的攤銷年限,稅法遵循會計規定,兩者并沒有不同。??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各種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包裝容器等。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明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采用一次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目前已經取消了五五攤銷法

具體如下:

(1)一次攤銷法

適用范圍:適用于單位價值較低或使用期限比較短、容易損壞、破碎、而且一次領用不多的低值易耗品。正因為它價值較低,數量不多,所以一次全部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也不會對本期的利潤造成太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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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期攤銷法

采用這種方法時,在低值易耗品領用時,將其全部價值先計入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賬戶,然后根據低值易耗品價值和耐用期限計算每期攤銷額,分期攤入各期有關成本、費用賬戶。

適用范圍:適用于價值較高,使用期限較短的低值易耗品。因為價值較高,所以不能一次性計入當期的費用,根據使用期限分期攤銷,又不會導致待攤費用的攤銷期限較長。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器具、工具,應作為固定資產。不符合固定資產時間條件的,可一次性進入成本費用或按會計規定作為低值易耗品攤銷并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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