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會計處理
如果按照稅法規定,根據以前是否抵扣了進項和對方要求。可以有以下兩項操作:如果抵扣了進項了,那么現在開出的發票稅率必須是17%,至于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看對方要求。如果沒有抵扣進項或者沒有進項的,那么現在開出的發票應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為3%,繳納增值稅為賣價/(1+3%)*2%
,開票稅率為3%,實際繳納2%,減免1%,減免額填入增值稅申報表23欄 ,詳見《財稅[2014]57號》,這個就是簡易征收。
案例:
例1,東部地區某公司2015年8月出售A型和B型兩臺使用過的用于生產應稅貨物的機器,其中A機器于2008年8月購入,原值100000元,預計殘值5%,采用直線法計算折舊,已提折舊66500元,以價稅合計40000元出售;B機器于2009年2月份購入,進項稅額已抵扣,已提折舊61750元,預計殘值5%,以價稅合計45000元出售。其增值稅為:當月出售A機器按簡易辦法依征稅率3%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繳增值稅=40000÷(1+3%)×2%=776.70(元);當月出售B機器按一般計稅方法依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45000÷(1
17%)×17%=6538.46(元)。

【有關閱讀】
“營改增”后銷售已用固定資產如何納稅?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關于銷售舊貨繳納增值稅的規定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公司銷售的上述固定資產,均是2009年以后購進或自制,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關于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規定,按銷售貨物適用的稅率17%繳納增值稅會計學堂整理的。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按所售物品原來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征稅。貨運汽車原用于交通運輸,銷售使用過的貨運汽車適用11%增值稅稅率;簡易裝卸設備原用于物流輔助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服務,銷售使用過的裝卸設備應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從案例來營改增后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會計處理這一問題或許會更深刻,對于沒有太多經驗,或是在某些問題上執拗的人,要多參考他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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