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隔一個月才能拿到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四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因此,只有公司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等于當期進項稅額時,可以形成留底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必須一起給財務,認證通過,相當于抵扣稅款,必須本月做賬。
如果本月進項比較多,那就兩聯一起留到下月,認證過后一起交給財務做賬
綜上所述,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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