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與審判制度
答:(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訴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審判制度
2.回避制度: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
(三)訴訟管轄(級別、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3.專屬管轄
4.協議管轄
5.共同管轄(選擇管轄):“立案在先”原則
(四)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2018年改)( 3 ) 最 長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 絕 對 時 效
期間):“20年”
3.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2018年改)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4)與第(3)點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五)調解、判決和執行
1.調解
2.判決:公開進行沒有例外
3.執行
4.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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