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
(一)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



(2)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申請仲裁時,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3)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2.當事人代表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3.代理人
(1)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2)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
(3)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4.第三人——有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或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
舉例:老趙在與北京保衛蘿卜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后老趙離職,蘿卜公司未按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老趙遂進入蘿卜公司的競爭對手北京保衛土豆有限責任公司中擔任相同職務,給蘿卜公司造成一定損失。蘿卜公司認為老趙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擬申請勞動仲裁。在本案中蘿卜公司與老趙為當事人,土豆公司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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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不按區劃層層設立。
2.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四)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注意
此處與民事訴訟共同管轄權不同,民事訴訟為原告(同一當事人)分別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這種情況下遵循“立案在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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