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的獎金可以按照偶然所得計稅嗎?
如果發獎品是隨機的,而不是按某種程序發放的,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合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津貼、補貼等則有例外。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計算方法如下: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第1條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公式: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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