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與約定條款

2018-03-13 14:5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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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與約定條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

勞動報酬

1.正常支付

(1)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代替。

(2)必須在約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

(3)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4)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

(5)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加班時間、補休與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與約定條款

(3)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如婦女節、青年節),對參加社會活動或單位

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200%)。

(2)最低工資制度

①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補貼、津貼和保險。

②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低于發放的,責令限期支付差額;逾期不支付,加付賠償金(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③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扣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注意

每月扣除的部分≤20%;實際發放工資≥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約定條款(試用期、服務期、競業限制)

(一)試用期

屬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與約定條款

注意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的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服務期

1.服務期的適用范圍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服務期超過合同期的,合同期順延,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注意

服務期的特征如下:

(1)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

(2)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

(3)培訓費用的數額比較大;

(4)服務期的年限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

(5)約定服務期,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勞動者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解除勞動合同后的違約金問題

(1)服務期滿,勞動合同期亦滿,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期滿,服務期未滿,勞動合同應順延,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則需支付違約金。

(3)為防止可能出現的規避賠償責任,若勞動者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由于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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