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律制度如何解讀

2018-03-13 11: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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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印花稅法律制度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考點

一 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1.立合同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一份合同或應稅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合同或應稅憑證的各方都是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合同或應稅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注意

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2.立賬簿人

該“賬簿”指營業賬簿,包括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

3.立據人——產權轉移書據。

4.領受人——權利證照。

5.使用人——國外訂立合同國內使用。

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考點

二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件數×稅率

印花稅法律制度如何解讀

印花稅法律制度如何解讀

印花稅法律制度如何解讀

印花稅法律制度如何解讀

一、征稅范圍和注意事項

1.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銷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2.財產租賃合同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3.借款合同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合同和借款展期合同。

4.保險合同是指財產保險合同,不包括人身保險合同。

5.“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屬于技術合同;“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屬于產權轉移書據。

6.“法律、會計、審計”等合同、出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范

圍,不貼印花。

注意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視同合同貼花(僅有憑證而無合同),既有合同又有憑證,僅就合同貼花;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記載金額不一致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7.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8.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單據應按規定貼花。

注意

資金賬簿:只征一次,金額不變不再納稅,金額增加差額納稅。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二、計稅依據

1.合同以其所記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全額計稅不得做任何扣除。

2.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三、稅率

印花稅執行“比例稅率”與“定額稅率”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總結】 房地產銷售過程中涉及的稅種,如表6-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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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三 稅收優惠

下列情形免征印花稅:

1.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2.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

3.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4.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

5.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房合同;

注意

用于生產經營的按規定貼花。

6.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7.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8.圖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9.電話和網絡購物;

10.(國有)股權轉讓。

注意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需要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須由企業提出申請,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國稅局審批,并報國稅總局備案。

【特別提示】 另一部分免稅政策在“征稅范圍”的注意事項中,須一并掌握!

考點

四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書立或領受時。

二、納稅地點:一般實行就地納稅。

三、納稅期限:書立、領受時即行貼花完稅,不得延至憑證生效日期貼花。

四、繳納方法

(一)自行貼花

1.納稅人在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時,自行計算應納印花稅稅額,向當地納稅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點購買印花稅票,在應稅憑證上一次自行貼足印花并自行注銷。

2.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

(二)匯貼匯繳

1.匯貼: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2.匯繳:同一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三)委托代征

對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發放、鑒證、公證或仲裁的應稅憑證,稅務部門可以依法委托這些部門代征印花稅,發給代征單位代征委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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