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下列所得免征或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退休工資;
8.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居住不滿90日的非居民納稅人境內所得境外支付免稅,有協議的延長到180日;
11.“三險一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2.拆遷補償款;
13.外籍個人:
(1)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合理標準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合理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
(4)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符合條件的工資、薪金所得(針對外籍專家);
(6)探親費(每年不超過兩次)。
14.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15.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16.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向個人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
(3)企業對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的禮品。
考點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
(一)代扣代繳
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給付2%的手續費。
注意
扣繳義務人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殊。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納稅期限
自行申報納稅的申報期限:
1.一般情況——次月15日內;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年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地點
自行申報納稅的申報地點:
1.一般情況:收入來源地;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人: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人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投資者興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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