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法律制度
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考點
一 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考點
二 征稅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注意
(1)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屬于契
稅的征稅范圍。
(4)與土地增值稅區別,關鍵在于納稅人的不同。
4.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考點
三 應納稅額計算
一、稅率
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并實行3%~5%的幅度稅率。
二、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提示
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對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而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注意
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必須掌握)
提示
此處的“交換”是指以房換房、以地換地、房地互換,如果是以房(地)抵債、以房(地)換貨,應視同房屋(土地)買賣繳納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總結】 有成交價格按成交價格,沒有成交價格按市場價格,交換的按差額,補交的按補交金額。
三、計稅公式
應納契稅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考點
四 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外交減免。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屬于減征、免征契稅范圍,并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考點
五 征收管理
一、納稅期限
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三、納稅地點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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