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注意
已取消汽車輪胎、酒精、氣缸容量不滿250毫升的小排量摩托車的消費稅。鉛蓄電池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考點
應納稅額

注意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2)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同一環節既征收消費稅又征收增值稅的,消費稅與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一般下是相同的(用于“換投抵”除外)。

銷售數量的確定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三、特殊情形銷售額/銷售數量的確定
(一)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二)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記憶提示】 “換、抵、投”按最高銷售價格。
(三)品牌使用費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費稅。
(四)包裝物押金的處理

2.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3.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4.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5.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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