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
國家制定減免稅規定的目的——1.鼓勵;2.照顧。
注意
鼓勵和照顧都是有限度的。
一、法定免稅項目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不包括外國企業)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指其他個人)使用過的物品。
二、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的免稅規定
(一)免征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不免稅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的超標收費;
(2)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收費;
(3)與入園掛鉤的贊助、支教費。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不免稅項目:
(1)非學歷教育收費;
(2)校辦企業提供的融資租賃、廣告等現代服務,文化體育等生活服務收入;
(3)學校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
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4.個人轉讓著作權;
15.銷售不動產及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免稅規定:
(1)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2)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3)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17.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18.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9.金融、保險服務免稅規定:
(1)符合條件的貸款、債券利息;金融同業往來利息;農戶小額貸款、助學貸款、國債、地方債、央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等;
(2)符合條件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3)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4)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5)符合條件擔保機構的擔保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0.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21.“四技”(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2.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23.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4.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25.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現代服務、生活服務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26.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27.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8.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
29.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0.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31.隨軍家屬就業;
32.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二)增值稅即征即退
1.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與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授權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服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1日實收資本/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2016年8月1日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標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3.實際稅負=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取得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
(三)扣減增值稅規定:
1.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2.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四)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應收未收利息: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以后發生的暫不收,實際收到利息時再收。
(五)個人對外銷售的房屬增值稅征收



四、起征點
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個體工商戶(除一般納稅人)。
未達到起征點,免征;達到起征點,全額繳納。幅度規定:1.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5000元~2萬元;
2.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
五、小微企業免稅規定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免征。
(二)上述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已經繳納過稅款的,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申請退還。
(三)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租賃期平均分攤,分攤后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免稅。
六、其他減免稅規定
(一)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二)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三)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的,可以選擇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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