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營活動的界定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
以下非經營性活動除外:
1. 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財政部批準)/事業性收費(國務院/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取時開具財政票據(省級及以上財政部監制),全部上繳;
2.員工為本單位/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個體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其他。
(二)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1.服務(不包括不動產租賃)/無形資產(不包括自然資源使用權)的銷售方
購買方在境內;
2.所銷售/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4.其他。
(三)境外單位/個人向境內單位/個人銷售(出租)完全在境外發生(使用
的服務/無形資產/有形動產,不屬于在境內的情況。
(四)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3.其他。
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六、混合銷售與兼營
(一)混合銷售與兼營

注意
(1)判斷混合銷售的關鍵是“同時”;判斷兼營的關鍵是“并”。
(2)“混”從主業交稅。
(二)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2018年新增)
七、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收)。
(二)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收)。
(三)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收)。
(四)縫紉業務(收)。
(五)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納稅(收)。
(六)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收)。
(七)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收)。
(八)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收)。
(九)不征收增值稅項目的: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6.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
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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