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概念背書出票以及退款或喪失

2018-03-12 16:46 來源:網友分享
2018
銀行匯票概念背書出票以及退款或喪失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

一、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適用范圍

(一)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二)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三、出票

(一)申請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現金銀行匯票;現金銀行匯票在“出票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金額。

(二)必須記載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

注意

共計七項內容,與本票和支票進行區分,本票的必須記載事項無“付款人名稱”,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無“收款人名稱”。

(三)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四、實際結算金額

(一)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二)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三)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銀行匯票概念背書出票以及退款或喪失

五、背書

銀行匯票(限于轉賬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六、提示付款——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

(一)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

(二)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提示

可在票據權利期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證件,持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向出票行請求付款。

七、退款或喪失

(一)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

(二)出票銀行對于轉賬銀行匯票的退款,只能轉入原申請人賬戶。

(三)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四)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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