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追索以及效力

2018-03-12 16:34 來源:網友分享
1781
票據的追索以及效力,(二)到期前追索——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票據的追索

一、適用情形

(一)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絕付款。

(二)到期前追索——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理解】 在合法的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一)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三)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內容

(一)持票人的追索內容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本金)

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費用)

注意

追索金額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

(二)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內容

1.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新本金)

2.再發生的利息;(新利息)

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新費用)

四、行使追索權

(一)取得證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包括拒絕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證明,司法文書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二)通知期限——得到證明之日起3日內。

(三)未通知責任——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1520843581.png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 老師,銀行支票的追索的期限是票據出票起6個月,那么D向C行使追索權,C正好6個月清償了債務,那么他向B追索時效是自清償債務起重新開始算3個月,還是說直接票據權利失效了?

    追索權的票據時效   1、期間6個月的時效,適用以下二種對象   (1)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支票是委托證券,出票人對持票人承擔保證從付款人處獲得付款的責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無付款請求權。在支票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追索權。《票據法》第17 條第1款第2項所指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追索權,時效期間為出票日起6個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內不獲付款時,應當盡快行使追索權,使支票關系當事人的財產關系處于確定、安全的狀態,為有力促使持票人盡快追索,票據法將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權時效期間,定為較短的6個月時間。   (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票據以背書轉讓方式進入流通狀態之后,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最初背書人(也叫“第一背書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書人、被背書人或者持票人之間,形成“前手、后手”關系,各國票據法上都規定,前手對后手承擔擔保責任,保證轉讓的匯票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轉讓的本票和支票能夠得到付款,否則,后手或持票人對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37條、第68條、第81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規定。持票人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超過6個月時效期間的,追索權消滅。   2、期間為3個月的時效,僅適用于再追索權   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應當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再追索權,是經其他票據權利人追索而清償了票據債務的票據債務人,取得票據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為追索的權利。

  • 票據提示付款期和追索權時效是重疊的還是后期相加的?

    票據提示付款期和追索權時效是重疊的。付款期是指票據到期需要付款的時間,追索權時效是指票據到期后失票人仍然能夠申請索賠的有效期。重疊的意思是付款期和追索權時效指的是同一個時間段,即付款期內必須付款,付款期后也可以通過追索權索賠。拓展知識:票據到期后,付款人應及時付款,否則可能會面臨訴訟風險,也可能影響信譽。

  • 票據提示付款期和追索權時效是重疊的還是后期相加的?

    同學你好 票據權利時效和提示付款期的區別: 1.票據權利時效期是指票據在時效期內票據權利人可以享有票據權,一旦超過這個時效,票據權利人就不再享有票據權利,則不可再向任何人提示付款;其享有票據權利消滅。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超過規定期限,則喪失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只能向承兌人或出票人行使權利。 2.各種票據的提示付款期和票據權利時效: ①、銀行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付款,票據權利時效為自出票日起2年; ②、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票據權利時效為到期日起2年; ③、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票據權利時效為自出票日起2年; ④、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票據權利時效為自出票日起6個月。

  • 票據到期,企業無力支付票款,貼現銀行向大華公司的追索已貼現票據款項,款項已劃轉。

    你好,請問你想問的問題具體是?

  • 不帶息的票據(帶追索權),貼現后,付款方無力付款應該怎么做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貸記應收票據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