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對經濟活動的本身進行檢査監督,借以控制經濟活動,使經濟活動能夠根據一定的方向、目標、計劃,遵循一定的原則正常進行。
會計監督可分為單位內部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是指為了保護其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與方法。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和要求
1.概念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制度規定,通過會計手段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
2.主體
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3.對象
單位經濟活動。
4.要求
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二)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1.概念
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
2.原則
(1)單位:
①全面性;
②重要性;
③制衡性;
④適應性;
⑤成本效益。
(2)小企業:
①風險導向;
②適應性;
③實質重于形式;
④成本效益。
3.措施
(1)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
(2)授權審批控制;
(3)會計系統控制;
(4)財產保護控制;
(5)預算控制;
(6)運營分析控制;
(7)績效考評控制。
4.方法(行政事業單位)
(1)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2)內部授權審批控制;
(3)歸口管理;
(4)預算控制;
(5)財產保護控制;
(6)會計控制;
(7)單據控制;
(8)信息內部公開。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一)概念
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財政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三)監督內容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合法合規;
4.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依法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檢舉違法會計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1.概念
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
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
制并實現公允反映形成審計意見。
2.要素
(1)標題;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層責任;
(5)注冊會計師責任;
(6)審計意見;
(7)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8)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蓋章;
(9)報告日期。
3.種類
(1)標準審計報告
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一是不含說明段、強調事項段、其他事項段、其他任何修飾性用語的;
二是包含其他報告責任段,不含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
(2)非標準審計報告
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
非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4.審計意見
(1)無保留意見
是指當注冊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并實現公允反映時發表的審計意見。
(2)非無保留意見
保留意見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在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注冊會計師認為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但不具有廣泛性;
二是注冊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但認為未發現的錯報(如存在)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但不具有廣泛性。否定意見在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但認為未發現的錯報(如存在)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且具有廣泛性。無法表示意見如果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但認為未發現的錯報(如存在)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且具有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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