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一)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12條):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提示
只要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不在明確列舉的不受理案件范圍內的,即可訴。因此,考生應當把記憶的重心放在“不受理”的案件上。
(二)法院不受理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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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