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利爭議。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如下圖所示:

仲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一、仲裁的特征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雙方自愿選擇仲裁機構。
(三)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
平等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二)可以仲裁,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不能提請仲裁的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注意:分清“適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請仲裁”的區別。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一)自愿原則——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拓展】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二)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三)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記憶提示】 仲裁機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四)一裁終局原則(終局裁決的區別)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一)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
(三)仲裁委員會之間相互獨立,沒有隸屬關系。
注意:仲裁委員會是“民間組織”,屬于“商務服務業”范疇,既不是行政機關也
不是司法機關。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要式行為)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完整內容節選:因履行本合同(或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由當事人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 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或 深圳法院訴訟。
甲方:李三 乙方:李四
注意: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三)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戲“仲裁庭首次開庭時”。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
院應當繼續審理。
提示: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六、仲裁裁決
(一)仲裁管轄權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自愿原則、獨立仲裁原則)
(二)仲裁庭的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注意:民事訴訟中的合議庭由3名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
(三)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則)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四)仲裁應開庭但不公開(自愿原則)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五)仲裁的和解與調解(自愿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1.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六)作出裁決
1.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先多數決,后首席決)
2.裁決書自作出(而非簽收或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注意
(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2)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重點記憶。
(七)履行裁決及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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